申请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慧沃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2日对第72974648号“慧沃田 一心为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一心堂”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12030121号“一心堂”商标、第7192405号“一心堂”商标、第13999092号“一心堂”商标、第13999080号“一心堂及图”商标、第13999086号“一心堂及图”商标、第6980447号“一心堂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六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会误导消费者,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名称变更信息、分公司资料;3、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4、“一心堂”商标申请及使用情况资料;5、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页面;6、关于申请人及“一心堂”的媒体报道;7、店面分布及图片;8、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9、“一心堂”荣誉及排名资料;10、申请人商标认定证明资料;11、类似情形案件裁定书;12、被申请人登记信息、申请人海南分公司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于2025年2月获得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慧沃田”、“一心为农”及图形构成,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心堂”也有较大区别,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认读印象上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尚不构成复制摹仿,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混淆。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