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梓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39720号“梓源农业 ZIYUAN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725129号“梓源堂”商标、第79159229号“木辛源”商标、第69203921号“源梓”商标、第26070887号“梓原”商标、第18351753号图形商标、第13869476号“红果树 RED FRUIT TREE及图”商标、第9343683号“梓源”商标、第21542259号“梓源”商标、第3685586号“白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梓源农业”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冻干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五核准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朝鲜泡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新鲜蔬菜、活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准使用的新鲜蔬菜、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