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79820号“YQJ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QJS 43979820

阅读:56677 2026-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永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1日对第43979820号“YQJ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2981号“永泉YQ”商标、第1462990号“YO”商标、第186943…

  申请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永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1日对第43979820号“YQJ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2981号“永泉YQ”商标、第1462990号“YO”商标、第18694306号“YQ”商标、第18695412号“YQFAMEN”商标、第18695414号“GDYQ”商标、第18695413号“FJYQ”商标、第18695410号“永泉阀门”商标、第18695415号“永泉”商标、第4772027号“YQ”商标、第1418065号“YQ”商标、第1225392号“永泉YQ”商标、第1742573号“永泉YQ”商标、第1225393号“永泉YQ”商标、第4772028号“永泉”商标、第18695415号“永泉”商标、第18694306号“YQ”商标、第18695415号“永泉”商标、第1487257号“永泉YQ”商标、第1918489号“Y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2、所获荣誉及知名度材料;

  3、宣传报道材料;

  4、申请人主编、参编行业标准资料;

  5、相关案例裁决。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第194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管道用金属弯头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配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九至十六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八、十九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纠正,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四、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的管道用金属弯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六核定的离心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的管道用金属弯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十三、十八、十九核定的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至十一、十三、十八、十九均包含“YQ”,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中的“YQ”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3979820号“YQJ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QJS 439798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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