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02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历史悠久,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7500号“三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摹仿,申请人将对其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商标的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水管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