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正丰鱼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48671号“正丰鱼ZHENGFE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正丰鱼ZHENGFENGYU及图”由申请人企业字号、品牌“正丰”与商品通用名称“鱼”组合而成,其中“正丰”系申请人独创商号(登记于 2015年)及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正丰”并非通用地名,“正丰鱼”特指申请人养殖的生态大头鱼(主营)及同一产业链条的相关产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申请人对经营发展的需要,且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下“正丰鱼”商标早于2018年便已经申请注册并实际使用。申请人在第31类上有在先注册的第30311154号“正丰鱼ZHENGFENGYU及图”商标。申请人是出于自身真实生产经营所需向贵局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活鱼”以外的指定商品上,如“活鱼”与“虾(活的)”“贻贝(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产业链条,也不会产生误认。申请人旗下餐饮品牌“正丰鱼”提供鱼火锅、活鱼片等加工菜品,消费者明确认知其为“正丰鱼”品牌延伸,因此更不易使公众对商品原料、种类等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商品销售发票、供货合同等记录;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等特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但,申请商标由“正丰鱼ZHENGFENGYU”及鱼图形构成,使用在“活鱼”以外的新鲜蔬菜、虾(活的)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活鱼”以外的新鲜蔬菜、虾(活的)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