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绿斓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浙江途瓴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5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52709号“一泉品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米、谷类制品、糖、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面条、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调味品、咖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茶、糖、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的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3310号“白水涧及图”商标、第1241231号“趵突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