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FFICINE PAROLIN S.R.L.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6184号“OFFICINE PARO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52690号“PAROLI”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