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门市阿勇服装厂(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87741号“迪卡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21699号“迪卡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其在“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上的注册无效,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腰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