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顽态地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96314号“地下8英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45100号“地下八英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