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合富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14954号“富安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33623号“富安居”商标、第71443994号“富安智控”商标、第71452871号“富安智电”商标、第85750328号“富安技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