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ESHKEEP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9011号“SILO”商标(第7类)(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SILO”并非常见的英语词汇,具有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可以发挥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成功获准注册,印证了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SILO”的百度检索结果以及“SILO”在韦氏词典中的释义;关于“筒仓”的百度百科;相关的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及译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LO”可译为“筒仓”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第7类“由家用电动食品真空密封机组成的食品真空密封系统”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