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联天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30792号“联动世界天地纵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联动世界天地纵横”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