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小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91186号“永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6720号“永成YO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消防水龙带喷头;灭火设备;灭火洒水系统;闪光灯(摄影);半导体;电动开门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08160号“永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消防水龙带;消防水龙带喷嘴;灭火设备;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闪光灯(摄影);半导体;灭火器;消防泵”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