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365493号“SA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IL及图 86365493

阅读:193414 2026-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崇嫦 委托代理人:温州忠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65493号“SA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1833号“快游工作室 SAIL STUDIO及图”商标、第32218387号“SAIL STUDIO…

  申请人:马崇嫦

  委托代理人:温州忠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65493号“SA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1833号“快游工作室 SAIL STUDIO及图”商标、第32218387号“SAIL STUDIO及图”商标、第14212030号“SALL CLUB”商标、国际注册第1689489号“SAIL SPIRITS”商标、第8713043号“优咔兜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但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在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其权利状态不再予以等待,对于申请商标与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365493号“SA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IL及图 863654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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