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东杨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24829号“CE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4926号“CEYO 1964”商标、第76185332号“GEYAO”商标、第13048890号“GEY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