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55051号“中国黄金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国家名称系法律明确授权。申请人及其母公司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中国黄金”字样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更不具备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相关批复、章程及公证书、相关判决书、商标申请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用作商标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该标志整体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并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