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97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简介、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