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714250号“伍台黑驴蹄手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伍台黑驴蹄手饰 85714250

阅读:97348 2026-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文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14250号“伍台黑驴蹄手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73655号“五台老地方杂烩汤”商标、第84778885号“五台味道”商标、第85216641号“五台”商…

  申请人:张文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14250号“伍台黑驴蹄手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73655号“五台老地方杂烩汤”商标、第84778885号“五台味道”商标、第85216641号“五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含义,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三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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