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州市燊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5220号“马头MA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7241号决定,于2025年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21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收到商标局有关通知,故未进行答辩。复审商标自注册后连续使用至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答辩通知书缺乏合理性,其未提交使用证据的核心原因实为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仅提交复审申请材料,并未提交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申请人所述荣誉、规模等内容无证据支撑。被申请人并非恶意申请撤销。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复审商标的网络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高州市沙田果树技术开发公司于2000年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商品上。2011年6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高州市燊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是,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