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六目真君文化传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12540号“威灵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044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79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