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极光领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43295号“十分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作为商标使用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及产品介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备案凭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技术专利和微信小程序著作权、商标设计图、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及节目截图、申请人官网及微信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十分球”,其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