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卓仕车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鑫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7980号“科耀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8292号“K”商标、第8976392号“KANGLI K”商标、第14703254号“维客佳”商标、第7950167号“K”商标,在呼叫、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所区别,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