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沉浸机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63074号“机遇时空 X·M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27138号、第60271776号、第61850880号、第62679315号、国际注册第892792号、第45413180号、第30958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机遇时空 X-META”商标品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荣誉、店铺汇总及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遇”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