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柯澍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14015号“康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39847号商标、第233646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以上两份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