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物梅里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执一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6日对第79159534号“Z1TE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77757号“VI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VITEK”商标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和申请人建立稳固的对应关系,并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在微生物分析鉴定和药敏测试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申请人及其系列产品介绍;2、申请人官网信息;3、媒体报道;4、产品宣传册;5、发票;6、国图检索报告;7、百度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1月6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试剂”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学诊断和兽医诊断用试剂和介质”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试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学诊断和兽医诊断用试剂和介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