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霓华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青鼎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79511号“WL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的合法权利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6907号“CRISTIAN LAY及图”商标、第3945721号“卡度尼KADUNI及图”商标、第31654985号“CL”商标、国际注册第1568850号“CL及图”商标、第55531326号“春露CHUNLU及图”商标、第44754574号“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之一图形易被消费者认读为“CL”,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沐浴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