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61688号“固青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90292号“固青堂”商标、第66548202号“固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的完全相同的第57286815号“固青堂”商标的权利延伸,且申请人该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