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43346号“和美乡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63154号“和美乡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就引证商标正在协商转让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亦无关于引证商标的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