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6314号“名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99834号“名创新材料 TRANSCENDENT NEW MATERIALS M T及图”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7699959号“铭创热能”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USB供电的暖手器;炉子(取暖器具);燃气炉;电炉灶;烹饪用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57699959号“铭创热能”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