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苦水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65814号“苦水营 KUSHUI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子公司曾申请注册过“苦水营”系列商标,子公司后因经营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注销,未能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导致上述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申请人应享有上述商标的在先权益。第795819号“银晶 CRYSTAL PALACE及图”商标、第36064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晚于申请人原有商标的注册日期,两引证商标不应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重新申请商标系为持续经营需要,并延续原有商标的声誉,故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虚拟环境中通过植入式广告为他人进行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虚拟环境中通过植入式广告为他人进行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