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星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79409号“星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5302号“泽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水泥;建筑灰浆”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建筑用焦油条;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毡;路面敷料;防水卷材;修路用粘合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