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蕲水轩艾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和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3964号“蕲水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经营理念及行业属性独创设计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14128号“蕲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164456号“蕲水堂Qi shui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门头店招、针灸现场照片、营销推广服务合同、广告发票、采购发票、申请人企业的税务申报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蕲水轩QI SHUI XUAN”,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艾灸;针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理疗;按摩”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