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082001号“程季名庄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程季名庄汇 75082001

阅读:20189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程季供应链科技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0日对第75082001号“程季名庄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第708873…

  申请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程季供应链科技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0日对第75082001号“程季名庄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第7088731号“名庄荟”商标、第8172528号“名庄荟 WINE&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4、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详细介绍;引证商标的产品图片及早期使用证据;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荣誉证书;领导视察及重要活动照片;行业排名情况及推荐函;申请人“名庄荟”系列商标档案;申请人门店照片及互联网店铺汇总;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财务报表、广告费用审计报告;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5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5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与申请人的商号产生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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