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螺丽日用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2日对第48080996号“秀卓雅XIUZHU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748003号“卓雅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的档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共注册了80件商标,其中包括“NY&EW”、“MICHAEL KYLE”、“CK CL”、“BV HV”、“派斯顿保罗PESDONR PAUL”、“图形”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商标。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汉字“秀卓雅”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汉字“卓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NY&EW”、“MICHAEL KYLE”、“CK CL”、“BV HV”、“派斯顿保罗PESDONR PAUL”、“图形”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可见其具有一贯的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