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满山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21630号“棒槌鸟 BANG CHUI 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5660号“棒槌鸟 BANG CHUI 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三程序中不予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其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棒槌鸟 BANG CHUI NIAO”与引证商标“棒槌鸟 BANG CHUI NIAO”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虫草鸡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