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唐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59377号“唐宋科技 TANGSO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22265号“唐宋惠购”商标、第52072775号“糖宋”商标、第40852506号“唐宋生活元素”商标、第48268963号“唐砖宋瓦”商标、第78341774号“TANGSONG”商标、第81922777号“TANGSONG”商标、第15482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及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及外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七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