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792886号“兰普设计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兰普设计酒店 86792886

阅读:170846 2026-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不咸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兰普设计酒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92886号“兰普设计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37883号“兰谱”商标、第32647395号“兰谱”商…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不咸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兰普设计酒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92886号“兰普设计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37883号“兰谱”商标、第32647395号“兰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酒店住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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