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高新数通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52356号“RCC立达标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38911号、第70208239号、第72482420号、第87329031号、第45108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销。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截图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RCC”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字母“RCC”、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字母“RC”、引证商标五“RGC”,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提供市场调查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