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精物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名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89816号“西夏牛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5357号“西夏牛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书、引证商标未使用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3月6日第197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予以维持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