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昌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5643号“小树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25387号“小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80536号“小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视频文件;USB闪存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3月27日第1977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