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3758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3375829

阅读:99402 2026-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中之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75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03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3月6日第197…

  申请人:浙江中之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75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031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3月6日第1974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0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后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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