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139836号“欧贝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欧贝亚及图 86139836

阅读:174292 2026-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贝娅意大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139836号“欧贝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2949号、第22012649号、第60688553号、第12700434号商…

  申请人:欧贝娅意大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139836号“欧贝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2949号、第22012649号、第60688553号、第12700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欧贝亚”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欧贝罗亚”,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所描述的事物一致,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 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139836号“欧贝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欧贝亚及图 861398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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