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飘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15615号“FLOAT 飘洋卫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4306号“FLO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灯;运载工具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冷却设备和装置;龙头;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水净化装置;电暖器;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27日第1965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予以维持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