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岭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57436号“晓贰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9254001号“晓二铺子”商标、第32937079号“晓二上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补充申辩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任何误认。申请人的“晓贰优选”商标在第 37 类服务项目中已经获得核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知名度,不会导致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以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晓贰优选”,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