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御风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王成艳)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03878号“途美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4801号“美途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给南京御风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