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圆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18386号“NCTFBOOST 135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独创性与突出的显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相关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产品检测报告和相关实物、广告照片;视频截图照片;广告软文链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