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杰克.沃夫金海外设备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环球杜克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叶志斌
申请人因第56041747号“JACK WOLFSK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156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珠宝首饰、表”等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手表专用盒;钟;表;宝石;人造珠宝;首饰用小饰物;银制工艺品;珠宝首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银;首饰收纳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搜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已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手表、项链、戒指、手链等实物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除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另包含(原件及复印件):
1、产品照片;
2、送货单及交易详情;
3、收据。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由原撤销申请人提起复审,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宝石;人造珠宝;首饰用小饰物;银制工艺品;珠宝首饰;手表专用盒;钟;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2中的送货单为单方自制证据,交易详情并未体现资金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