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康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22943号“妈妈100 MAMA10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6618号“MOTHER”商标、第19918823号“妈妈驿站”商标、第33159277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第19918432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第43096194号“妈妈实验室”商标、第25383663号“妈妈 LET'S GO!及图”商标、第40663378号“妈妈网 WWW.MAMA.CN及图”商标、第16952557号“妈妈微创业”商标、第21920896号“妈妈头条”商标、第11480317号“妈妈网 WWW.MAMA.CN”商标、第19918746号“妈妈驿站及图”商标、第58559076号“妈妈伴读会 MOMS COMPANION READING CLUB及图”商标、第31943794号“妈妈网 女王V5及图”商标、第78806010号“妈妈同学会”商标、第32655311号“妈妈制造合作社 MOM HANDWORKS AGENCY及图”商标、第13269345号“妈妈 DINGDANG”商标、第7704194号“妈妈厨房”商标、第37187156号“妈妈优享”商标、第55059447号“MAMA WITH LALAPORT及图”商标、第70558507号“MAMA AWARDS”商标、第18657228号“MAMA”商标、第7704180号“MAMA'S KITCHEN”商标、第58200744号“MAMAWOHL及图”商标、第12524908号“MAMA及图”商标、第16458773号“妈妈秘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四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十正在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十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八、十八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十四权利人已被吊销,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在先案例、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六处于注册期满未续展的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二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2、引证商标十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十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十八权利人注销与否并不当然影响其商标专用权。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二十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三、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