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95714号“岫云茶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岫云茶驿及图 87295714

阅读:93270 2026-05-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承德泓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295714号“岫云茶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4173号商标、第46402…

  申请人:承德泓锐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295714号“岫云茶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4173号商标、第46402481号商标、第86989955号商标、第527679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雲”是“云”的繁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295714号“岫云茶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岫云茶驿及图 872957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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