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加减乘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53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63185号商标、第738900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4日